2018年6月,郑某与宋某来到王某经营的农资店内,说二人合伙耕种土地,因资金短缺想赊购一些农药。因与郑某相识已久,王某表示同意。几天后,王某按照郑某要求的品类和数量,将农药、化肥送到了地头,由宋某接收并出具欠据。双方约定2018年9月归还。
欠款到期后,王某多次向郑某、宋某索要,二人以还有其他合伙人,合伙人之间没有算账为由推脱。无奈下,王某诉至九三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合伙人虽然承认合伙种地的事实,但却不认为这钱该自己还,对王某提出的利息的计算方式也有异议。承办法官分别与合伙人进行联系,针对案情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向当事人释法明理。由于合伙人之一胡某工作时间特殊,只有晚上能来法院,承办法官利用晚上下班的时间约胡某进行调解。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三人同意给付欠款及部分利息,双方达成一致。为方便当事人,承办法官放弃午休时间,组织双方履行协议内容,三人当场给付完毕。至此本案顺利结案,双方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