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由于种地资金紧张,某农场的老陈从一个连队的老石处借款30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中写明"借款本金30000元,月利率1.5%,今年卖粮后一次性偿还完毕",到期后,老陈给付老石借款本金5000元,剩余欠款本息未给付。因老陈借款到期后拒不还款,2021年1月,老石将老陈起诉至法院。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利息算不算高,合法么 ?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贷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未约定利息,民法典是不支持索要利息的。本案中,因老陈和老石明确约定了借期内利息是月利率1.5%(即年利率18%),故除需偿还借款本金外,还需支付利息。当然因该案为2020年8月20日以后起诉到法院,判断利息合法与否要结合借款行为发生的时间。
本案中,借据出具时间为2017年4月,因该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按照之前法律规定,约定利率不超过年利率24%,为合法有效,超过年利率36%,依法认定无效,在年利率24%至36%之间,为自然债务,出借人向法院主张这部分利息的,不予保护,当事人自愿履行的,司法不再干预。所以该笔借款自2017年4月至2020年8月19日可以按照月息1.5%计算利息。
当然对于借贷行为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按照民法典和新修正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从2020年8月20日以来,一年期LPR均为3.85%,四倍就是年利率15.4%,老陈和老石约定的利息显然是高了。在本案中,该笔借款自2020年8月20日起需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