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那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某一年,自己刚刚当上副院长就主审了一起某农场和一外来承包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结果是农场败诉,农场领导指派农场法庭庭长找到我,说其看不懂法院的判决书,要我亲自到农场去给他解释。说实在的这个领导和我个人很熟悉关系也不错,之所以这么做我想主要是要传达一个信息,那就是在他的管辖范围内,什么法律不法律的,一切皆由他说了算。于是我告诉那个庭长给他们的场长捎个话,如果他看不懂法院的判决书,他就不配当场长,因为他不懂法。如果一定要我给他解释,他可以到法院来找我,因为他在法律面前就是一个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当事人享有一样的权利,他没有并且永远没有高于其他当事人的特权。自此以后,这事也就不了了之了。我想这不是我们个人之间在争高下,而是法律尊严之争、审判机关权威之争。
一晃十年过去了,我又回到了审判机关工作。一年多来,也参与和处理了涉及农场的很多案件,可喜的是,再也没有出现一例借看不懂判决书名义让法院领导去给他解释的案件。相反,绝大多数管理人员在重大经营活动中或出现纠纷后,能主动与审判机关联系,咨询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并严格按照程序行使自己的权力履行义务。
数千年封建社会“官本位”思想影响了人们的观念,阻滞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才发生了像文革那样的十年动乱,造成历史倒退悲剧的发生。但是值得我们骄傲的是,经过几代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依法治国已成为主要的治国方略,法治观念也已经深深地根植于人们的头脑之中。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和两会的召开,更是让我们看到了党和国家领导人依法治国的坚强决心。时节好雨润物无声,咋暧还寒时法治的春天已经悄然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