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某天晚十点多,阿强(化名)酒后来到其前妻小美(化名)居住的某农场平房门前,欲求复合。见到院门紧锁,阿强欲进入室内查看小美是否还在此处居住,遂踹坏院门强行进入室内。阿强进入室内未见到小美,心生怨气,便将小美的背包、羽绒服、皮夹克、牛仔裤(合计价值人民币2 217.9元)拿走,并将上述衣物扔弃在垃圾箱内,女士背包被其带回住所内。
酒醒后,阿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并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庭审中阿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
阿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罪名成立。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阿强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故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阿强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非法侵入住宅罪
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出租方非法闯入承租方房屋,哥哥进入弟弟继承到的父母的房子,非法闯入“小三”家捉奸等行为,都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总之,别人的家,不管是买的、租的、借的,只要是“不请自进”或者“让走不走”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望大家广而告之,提高法律意识,非请勿入!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