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索债无果
怒火无处发泄
竟想到用武力“教训”他人
原本是占理的“债主”
却把自己送进了监狱
案情回顾
2011年至2012年,关某带领自己的施工队在黑龙江省克山农场某工地从事建筑工作,施工队完成工作任务后一直未能拿到全部工程款。关某多次与该工地负责甲方债务的经理人任某联系,希望其尽快结清拖欠的工程款,但始终无果。久久拿不到钱,引起了关某的不满,想“教育”一下任某。于是,关某让他人以买房为由约任某吃饭,并从自己的施工队找来三名工人,在饭店附近等候,任某从饭店出来后,三人手持刀具对任某进行砍打,随后逃离现场。
此次事件造成任某胳膊、背部、膝盖、大腿等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十级伤残。2019年末,关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任某经济损失15万元。
法院认为
九三人民法院认为,关某与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予依法惩处。关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并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关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法院判决
九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