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想到,
逛市场还能出“事故”……
一人见对面有车辆,
躲避中摔倒并撞伤他人,
这责任该如何划分呢?
2020年10月,张某在九三交易城某摊位前挑选物品时,被朱某迎面撞上,导致左股骨颈骨折。张某的家属找到朱某要求其支付住院费时,朱某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是被车碰倒后意外伤到原告的,得等交警部门处理完交通事故,认定责任后再协商赔偿事宜。经鉴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
张某来到交警大队询问事故处理进度,交警告知张某,朱某是自己跌倒后撞伤的原告,与其他车辆无关,已于前日向朱某送达了不予受理通知书,本次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
张某随即向派出所报了警,民警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但朱某认为自己是“受害者”,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协商无果,张某将朱某诉至九三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朱某向本院申请追加刘某(周某店铺雇员)、周某及九三城镇管理局为共同被告,朱某认为躲避刘某的三轮车,城镇管理局未及时填平地面的大坑,是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他们应与自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最终认定朱某受刘某倒车影响而摔倒的说法不成立,因路面不平造成事故的说法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判决朱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9万余元。
朱某最初对判决结果不认可,承办法官结合案件实际,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朱某进行释法明理,详细解释了裁判理由,最终朱某放弃上诉。
近日,张某的家人代替张某向承办法官送来锦旗,感谢法官帮助其维护权益,为张某今后的生活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