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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以案说法】九三人民法院:以法护夕阳,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1-10-15 13:53:09



    作为子女不仅应责无旁贷的承担起赡养父母的义务,更应该珍惜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日子,对父母的赡养不仅仅是物质上的照顾,更应是精神上的慰藉。在司法实践中,时常遇到因赡养老人产生的纠纷,面对此类案件,九三人民法院积极运用多种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有效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陈某与小花系父女关系,1997年陈某与妻子苏某离婚后,小花和母亲共同生活。一晃24年过去,陈某渐渐老去,且身患多种疾病,每月仅靠400元低保维持生活。因小花拒绝赡养陈某,陈某将其诉至九三人民法院,要求小花支付赡养费,并承担其即将发生的手术费用。

    本院认为,陈某生活困难,作为成年子女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满足其生活方面的合理要求。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到陈某的生活状态、赡养方式、消费需求等因素及小花的经济承受能力,本院依法判决小花每月给付陈某赡养费500元。

    案例二

    赵某共有三名子女,长女小玉、长子大山、次子小山。赵某患有肾病,五年来一直与大山共同生活,小玉工作之余也常来照顾母亲,但小山却以外出打工为名,未尽赡养义务。母亲赵某一气之下将其诉至九三人民法院,要求小山履行赡养义务,并支付五年来的医疗费等。

    本院认为,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小山是赵某的婚生次子,赵某患病后丧失了劳动能力,小山对其负有赡养及治病的义务。本院依法判决小山给付赵某医疗费、租房费等4.25万元。

    案例三

    代某丈夫去世后,始终与小女儿小杰共同生活,2020年,小杰与丈夫离婚,因生活所迫要到外地打工,代某该由谁照料便成了难题。代某在与子女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将8名子女诉至九三人民法院,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及护理费。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原告现已82岁高龄,身患多种疾病,已无劳动能力,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需要有人护理照顾。原告虽有“五七工”收入,但并不能完全保障其日常生活和支付护理人员工资。子女应当按老人实际需要给付必要的生活费和护理费。本院依法判决8名子女每人每月给付代某赡养费200元。

    又是一年重阳节,

    你有没有发现,

    母亲又增加了几根白头发,

    父亲眼角的皱纹也加深了很多……

    愿天下父母,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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