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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以案说法】为损害竞争对手,他竟向车辆泼硫酸……

发布时间:2021-11-04 09:23:21




    史某与王某是同行,

    二人经营项目相同、

    且店面相邻,

    看着王某的生意越做越好,

    史某十分“眼红”,

    竟然动起歪心思……

    史某向朋友付某表达了对王某的不满,表示想“出出气”,付某随即表示愿意帮忙。二人商量,只需要把王某公司门口待出售的车辆损坏,王某就无法继续经营,没准还能带动自己的生意。

    一天深夜,史某、付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3瓶硫酸来到王某公司,二人误以为门前停放的8台车辆均为王某所有,便挨个泼洒了硫酸并逃离现场。经鉴定,八台车辆损毁价值4.8万元。次日早晨,王某与其他受损车主报了警,公安机关通过侦查将二人抓获归案。

    九三人民法院认为,史某、付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依法惩处。本案系共同犯罪,史某系主犯。付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付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二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

    本院依法判决史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决付某犯故意损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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