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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以案说法】疫情防控期间挟持、恐吓正在工作的护士,构成寻衅滋事罪

发布时间:2021-11-04 09:31:39



    案例要旨:

    疫情防控期间行为人以面见专家反映疫情为由,在医院护士站持注射器挟持、恐吓正在工作的医护人员,持续时间长,致医护人员受伤,且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

    案例正文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广东省广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住院部西五病区肾内科走廊,从护士站外的治疗车上拿了一支带针头的注射器进入护士站,走到正在工作的护士张某身后,用左手勒住张某的脖子、右手持注射器针头抵住张某右颈部,以要面见专家反映新冠肺炎情况为由挟持张某,致张某右颈部皮肤损伤。经医务人员反复劝说至17时许,李某某松开左手,张某趁机脱离挟持。后李某某被公安人员带离现场。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在定点收治医院用注射器挟持、恐吓医护人员,持续时间长,致医护人员受伤,且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应以寻衅滋事罪从重处罚。鉴于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20年4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又一起疫情防控期间发生在新冠肺炎定点收治医院的伤医扰序案例。被告人李某某无端滋事,以面见专家反映疫情为由,在医院护士站持注射器挟持、恐吓正在工作的护士,给被害人造成身心伤害,并严重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秩序。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后果及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严惩。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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