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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以案说法】一男子利用POS机进行交易套现,金额达2500余万元!

发布时间:2021-11-10 10:03:23



    近年来

    POS机以其简单、快捷、方便等优点

    不断普及应用

    明明是好事儿

    却被“有心人”钻了空子

    把POS机当做“取款机”

    ……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2021年3月期间,杨某在没有真实商品买卖、服务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保险公司内利用POS机进行虚拟交易,为信用卡持卡人代还信用卡后,再从该信用卡中套现获取代还的款项,并收取手续费。经鉴定,杨某为他人代还信用卡欠款涉及99人,涉案金额2551.78万元,杨某从中获取利润10.2万元。

    2021年,杨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九三人民法院认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虚拟交易的方式对信用卡持卡人的信用卡进行套现并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

    本院依法判决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零三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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