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初,某农场连体房发生火灾,造成六家住户的房屋及房屋构件受损,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地点位于史某和王某家屋顶之间区域,受损住户分别将二人诉至九三人民法院,要求史某、王某赔偿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三起案件进行了判决并送达当事人。王某对判决结果不服,申请上诉,因疫情原因,被上诉人史某、陈某不便到法院,承办法官带领书记员上门对二人进行了相关文书的送达并就其提出的问题进行判后答疑。
林某、王某于2012年至2014年,2017年至2018年共五年在张某处承包土地,二人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在用各种方式抵偿后,尚欠土地承包费23.5万元。张某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将二人诉至九三人民法院,本院查哈阳人民法庭受理了此案。在电话沟通时,承办法官得知林某因身体不适无法到法庭领取诉讼文书,于是带领书记员到其家中对其进行了送达,并对案件情况进行询问。
2018年,陈某与刘某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将查哈阳农场某管理区的一块4.5垧水田转让给陈某种植,然而陈某支付转让金后,刘某一直未履行合同义务。近日,陈某发现合同中的这块水田早在2013年时已被农场租给他人种植,刘某并没有处分权,于是陈某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土地转让金,因协商无果,陈某将其诉至九三人民法院。承办法官为进一步了解案情实际,驱车前往该管理区,找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