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知道出借或者出卖银行卡也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近日,绥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了银行卡用于支付结算,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我就为了赚点钱,没想到还犯罪了”。法庭上,被告人艾某小声辩解,心存侥幸想靠卖卡赚轻松钱、赚快钱的他,最终将自己送上了被告席。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份,被告人艾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先后办理5张银行卡、U盾及电话通过王某某出租给孙某(二人已判刑),提供他人使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 800元。经查,2020年2月3日至5月25日,艾某所出租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资金流水共计人民币31 708 730.9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诉等环节,当天的庭审活动已全部结束,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猖獗,老百姓深受其害,国家下大力气整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大惩处力度。尤其是今年更在全社会开展各种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法活动,通过国家反诈APP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安全,因此更要提高防骗意识,公民除了自我防骗,还要提高法律认识,摒弃赚快钱思想,认识到买卖、租借“两卡”都属于违法行为,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