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问:什么是供用热力合同?
答:供用热力合同是指供暖单位向用户提供热力、热力用户支付暖气费的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事实合同。
02问:用户不交供暖费,供热单位有权收滞纳金吗?
答:《黑龙江省供热条例》在2015年进行了修订。修改前的供热条例(2009年修正)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2015年修正后的供热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按上述修正时间及内容,2015年度之前的热费,可按欠费额度的千分之一按日收取滞纳金。2015年度之后的热费,按合同约定标准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标准约定不明的,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03问:未签订供用热力合同的用户是否需要交纳供暖费?
答:需要。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用热户应交纳供热费。
04问:室内温度不达标,是否可以拒交供暖费?
答:一般情况下不可以。但如果经双方测量,室温低于标准温度的,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按日按比例退还热费或从应交纳热费中按日按比例扣除。
用户发现室温不达标时应第一时间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对反映的问题不予处理或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并要求供热主管部门到现场免费测温。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无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共同签字确认。
对于室温不达标情况,用户一定要依法保留有供热单位或供热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签字的测温记录、测温视频等有效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05问:我家报停了,为什么还要交一部分暖气费?
答:黑龙江省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因为某一户即使室内阀门全部关闭,由于热的传导特性,相邻采暖用热居室会通过墙壁向该居室传递热量,造成采暖居室热量损耗额外增加。也就是说报停用热的不采暖居室即使不用热,也会消耗一定的热量,造成热能损失和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