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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以案释法】小心!冰溜子!

发布时间:2021-12-20 13:52:29



    2021年3月,东宁市的苗某将车辆停放在某小区停车场内,因小区房顶结冰坠落,将苗某轿车后备箱、后风挡及车顶砸坏,苗某修车花费2400元。苗某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遂将该物业公司诉至东宁市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东宁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苗某的车停在该小区停车场,因小区楼顶坠冰致使车辆受损,被告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未能履行职责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对坠冰导致的损坏承担赔偿责任。由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已经张贴楼顶坠冰的告示,提醒大家注意,原告苗某未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故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苗某的损失承担50%的责任,即赔偿其1200元。

    判决生效后,物业公司迟迟未履行赔偿责任,苗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干警多次电话沟通后,又找到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要求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在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下,物业公司负责人意识到消极执行不利于公司日后的经营发展,主动将1200元赔偿给苗某,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责任编辑:赵鑫    

文章出处:建三江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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