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盛夏,在某农场小学校足球队训练时,小伟与小栋捡球过程中发生碰撞,造成小伟受伤。球队教练知道后对小伟的身体情况进行了询问,并将此事告知前来接小伟的奶奶,随后,小伟的奶奶将小伟送到医院救治。当日,某保险公司因学校报案出险。
小伟住院数天,产生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六万余元。保险公司理赔3万余元。小伟在社保局报销7千余元。因赔偿协商未果,小伟将小栋、学校诉至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院审理认为,足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足球运动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而正当危险的制造者不应为此付出代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因小伟与小栋均为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且小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小栋对其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小伟要求小栋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在足球队训练前学校已向队员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教育,且学校在小伟受伤后及时通知小伟的家人,并由小伟家人及时送去医院进行救治,学校又联系保险公司对原告进行了理赔,学校的行为并无不当,对小伟要求学校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驳回小伟的诉讼请求。
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直接投身活动之中的人员,比如发生在运动员、裁判员等参加者之间的损害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对观众造成的损害不能免责。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能以自甘风险为抗辩理由,减轻或免除其安全保障责任。
案例中的小栋如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将承担赔偿责任,但受害人小伟应就小栋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