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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泉岭人民法院:一男子因非法狩猎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12-23 10:13:48




图为2只豆雁

    悠然的走在池埂上

    吃着玉米粒的小小鸟

    “一不小心”

    就成了猎物…

    近期

    宝泉岭人民法院

    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一男子因为毒杀野生鸟类

    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姜某某通过黄某联系到宋某某,在宋某某处购买四包白色粉末状药物(克百威),撒在农场某队(全域全年禁猎)自家鱼池池埂子上。几天后,姜某某在投毒区域附近捡拾2只豆雁(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并存于自家冰柜里。经检验,在2只豆雁体内检出克百威成分。

    姜某某于2019年5月9日经传唤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

    姜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采取投毒方式非法杀害2只豆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姜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姜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在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给付赔偿款人民币二千元。

    小编普法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保护野生动物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自觉抵制非法猎捕行为

    保护生态家园!

    人人有责!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宝泉岭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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