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的一天,一对夫妻来法庭办理离婚手续。我们看见男方面色通红,酒气很重。当时接待人员没给办理。这位先生很不理解,气呼呼的就问:“我也不是驾车上路,中午吃饭就是多喝点儿酒呗,我下午就不能离婚了?那我现在就出去醒酒去!”说完摔门而去,到外面挨冻醒酒。女方有些过意不去,赶紧解释:“他中午喝多了,有点儿不理智,我也不想办离婚了,明天再说吧。”对此,我们表示理解,也更加坚定不能马上受理离婚案件的立场。但是,为什么不能受理当事人醉酒后的诉讼案件呢?当时我也很好奇,回到家翻阅了一些资料,解答了这个疑问。
在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实践中,有普通醉酒、复杂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三种情况,其中,病理性醉酒又称为病理性酒精中毒、特发性酒精中毒或病态性醉酒,是生理性醉酒的对称,是一种罕见的急性酒精中毒,是指原无醉酒史的人饮用了一般人不至于醉的少量酒以后,因身体异常反应而急性发作的一种急性酒精中毒状态。
现代各国精神病学及法医学均认为,病理性醉酒是一种短暂性精神障碍,属精神疾病范畴,发病时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四款只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没有进一步明确病理性醉酒的刑事责任问题,司法实践中病理性醉酒的鉴定工作也存在一定困难。在民事诉讼中,我们也没有办法保证当事人酒后的状态是否在自己可控范围内,他醉后的行为是不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盲目受理当事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这件事短短十几分钟,却给我上了一节深刻的法学理论课。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也要注意这类情况的处理,即不能和当事人急躁,也要坚定自己的原则,同时保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