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想到,在自家地里捕个鸟还能犯罪......”。法庭上,被告人王某悔不当初,法律意识淡薄的他因为非法狩猎,亲手将自己送进监狱。
案件详情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20日至11月2日期间,被告人王某在已被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的北安市长水河农场第二管理区自家平房的菜园内挂粘网,并在粘网内放置装有活鸟的鸟笼,利用鸟的叫声吸引其他鸟类飞来,致使鸟类被粘网捕获,共计捕获鸟类19只。经鉴定,19只鸟类酮体检材,13只为雀形目雀科白腰朱顶雀、6只为雀形目文鸟科麻雀,以上鸟类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重要的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愿意接受处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绥北人民法院审理,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非法狩猎,是指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
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三有保护动物),常见的有: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爱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野生动物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非法狩猎国家保护动物,不利于物种的繁殖和发展,不利于保持生物多样性,造成了生态环境资源损失,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广大群众要引以为戒,要改掉自己的不良习惯,遵纪守法,以免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