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赵某与张某以种地为由,通过某科技发展公司担保,向银行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2年。在银行贷款下发至赵某与张某账户后,该科技公司与赵某、张某签署了反担保合同。
贷款到期后,因赵某、张某无力偿还,作为担保的科技公司为两人垫付银行贷款29.4万元,并将赵某、张某诉至九三人民法院。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
然而由于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干警对赵某、张某名下房产、银行卡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其银行卡中的3.69万元进行扣划。此时,二人仍表示没钱,剩余欠款需分期偿还。承办法官积极与二人进行沟通,对其释法明理,最终两人一次性将剩余欠款送至法院。日前,执行款已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