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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搭顺风车出事故,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1-12-31 09:31:15




    这种搭顺风车的行为,我们称为“好意同乘”。可是,一旦搭顺风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员伤亡,这时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呢?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件详情

    2021年3月5日,梁某驾驶自家车在下班途中遇到同事张某,遂热情邀请张某搭便车,张某欣然应允。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撞到了路中间一不规则障碍物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左小腿骨折,经鉴定为10级伤残。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梁某负全责。

    张某将梁某及道路养护中心诉至法院,要求二者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某驾驶非运营性车辆免费搭乘张某,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按民法典规定,应相应减轻其赔偿责任,即便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梁某为全责,也不应由梁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由于公路养护中心未及时发现并清理公路上的障碍物,未尽到相应管理和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同时张某未系安全带,自身亦存在过错,综合事故导致的损害后果及各方过错等因素,最终,法院判定梁某、公路养护中心分别承担50%、20%的责任,另外30%的责任由张某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里要注意,“好意同乘”中乘车人与车辆驾驶人应出于不同的目的,即车辆驾驶人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而行驶,同乘者出于某种便利搭乘驾驶人的车辆。驾驶人与同乘者的目的可以相似,但不必一致。这也是“好意同乘”区别于“专程运送”之所在。基于经营目的而提供无偿搭车的,如酒店、超市为促进经营提供免费班车,不属于“好意同乘”。同理,对于出租车、滴滴快车等从事运营的机动车,即使乘客无偿搭乘也不适用该条规定减轻其责任。

    “好意同乘”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提供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属于助人为乐行为,是公序良俗所提倡和鼓励的,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体现的,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

    为了让“好意同乘”好事不变坏事,建议车辆驾驶人始终要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确保安全出行。而作为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自觉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发生交通事故的也要本着互谅互解的精神理性维权,共同构建互帮互助的和谐人际关系。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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