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程项目
以邀请投资为名
骗取朋友巨额钱财
填补自己投资失败的亏空
你以为的投资
实际上是诈骗
你以为的朋友
实际上是“披着羊皮的狼”
案情简介
刘某利用朋友郭某的信任,虚构其兄大刘承建中俄天然气管道工程项目,以投资该项目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由,先后多次共骗取郭某人民币214万元。后刘某将其中的30多万元以利息名义支付给郭某,其余的180多万元均被刘某购买玉石、投资黑茶、日常消费使用。后刘某又以工程项目回款金额大,分散回款需要银行卡的名义,在郭某处骗取李某等11位老年人的银行卡及密码并窃取卡内钱财。今年5月份,刘某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某农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退赔部分被害人款项,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多次诈骗,多次盗窃老年人财物,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刘某犯数罪,实行数罪并罚。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九万元;责令其退赔多名被害人损失。
法条链接: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 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资需谨慎
即使是“朋友”
也可能会坑你坑到
一夜暴“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