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农业生产开始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会大量出现,由于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对一些纠纷的前期预见性不高,导致发生纠纷时处于劣势、被动地位。根据以往的审判工作经验,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在选购农用物资时在质量上要严格把关。由于农民主要以农业生产收益为经济来源,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建议当地工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农户也要多了解产品质量责任法,加强识别真伪产品的能力。一旦遇到损失要及时保全证据,并对购买的物品索取发票,作为日后发生纠纷索赔的根据。二是建立规范化的雇佣合同关系。由于农业生产雇工的随意性,很少有人签订雇佣合同。只是笼统地讲一下价格,便开始进行劳动。发生纠纷时就会“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作为法院因没有相应的依据可供参考导致案件难以处理。建议农户在建立雇佣关系时要签订书面合同,并对工作期间、工作内容、工作质量、工资结算方式等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宣传部门应大力宣传有毒、有害农用物品的危害性。对有毒、有害、不易识别的农用物品严格管理、使用,防止出现误食、误用等意外事件的发生。四是基层组织和调解委员会应充分发挥作用。教育引导职工群众妥善处理因邻地关系、上下给排水关系、不同农药使用影响等发生的纠纷,防止矛盾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