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包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随着法锤的落下,包某某留下了悔恨的眼泪。他的犯罪行为不但给别人带来了影响,更是将自己送进了监狱。
案件详情
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包某某通过齐某(另案处理)介绍与吸毒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相识。王某某和包某某聊天时询问包某某能否买到冰毒,包某某称可以买到,后包某某给其朋友贩毒人员景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联系购买冰毒。王某某通过包某某的居间介绍向景某某提供购买冰毒2克。
随后的6月29日至7月28日之间,被告人包某某又先后两次从景某某处购买毒品共3.79克转交给王某某。运送毒品返回途中,景某某、包某某在安达市高速收费站口抗拒公安人员的抓捕撞杆逃跑。
2021年8月23日,迫于巨大的心理压力,包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主动交代了其实施贩卖毒品3起,共贩卖冰毒5.79克的犯罪事实。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包某某违反毒品管理规定,明知他人买卖毒品而居间介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毒品危害健康、侵蚀心智、扭曲人性、诱发犯罪,每位公民都应该远离毒品,不以身试法,心存侥幸。如果发现疑似毒品的物品,第一时间报警或者上缴公安机关,切勿留存在个人手中。
禁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让我们每个人都参与到禁毒工作中来,对任何与“毒”有关的行为,我们都要坚决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