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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绥北人民法院:拖欠物业取暖费 丢了面子多消费

发布时间:2022-01-25 13:57:54


    1月21日,绥北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到赵光农场公开审理了一起拖欠取暖费和物业费案件,用实际行动帮助企业清缴陈欠费用,确保供热秩序正常运行。

    基本案情

    据赵光农场有限公司城镇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被告人王某某从2016年起,便一直以供热不达标为由拒绝缴纳取暖费,共计欠缴取暖费1.3万元。除此之外,被告人王某某从2012年起便没有缴纳物业费,至今已有10年。赵光农场工作人员曾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催缴取暖费、物业费,但均被拒绝,无奈之下,只好将王某某告上法庭。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坚持说原告供热不达标故未交费,但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法庭审理认为,原告为被告的住宅楼提供了供热和物业服务,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故法庭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判决被告王某某给付拖欠原告黑龙江省赵光农场物业管理站2016年至2022年的取暖费13893.60元和2012年至2022年的物业费2183.28元合计16076.88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163.00元、原告的律师费5000.00元以及所欠款项的利息。

    法官说法

    “供暖季”居民在使用暖气的过程中常会遇到暖气不热、时冷时热的情况,此过程中若只一味以不支付供暖费为对抗手段而不注意留存证据,后续可能面临因无法提供证据而要如数交纳供暖费并支付违约金的情况。因此,若认为室内供暖温度不达标,在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利的同时,要注意留存证据。采暖用户发现室温不达标时应第一时间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对反映的问题不予处理的,用户应保留沟通交涉的相关证据。

    用户可要求供热单位上门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共同签字确认后各执一份。对温度是否达标有争议的,用户可拒绝在测温记录上签字,必要时应及时委托具备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采暖用户有向供热方交纳供暖费的义务,逾期不交的,承担违约责任。采暖用户在依法保留证据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热方赔偿损失,但是不能拒交供暖费。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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