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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诈骗组织转移赃款?一男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2-03-02 14:58:13



    “捞偏门”走歪路

    动动手指把钱拿

    案件详情

    杨某通过聊天软件与某犯罪团伙“新币招商”相识,得知提供银行卡帮助该团伙每转账人民币10000元能够得到提成240元,于是伙同董某(另案处理)、刘某(另案处理)按照“新币招商”的要求,提供银行卡号,“新币招商”向其提供的银行卡内汇款,汇款后董某、刘某通过POS机将钱转到绑定银行卡内,再通过网银将钱转到“新币招商”指定的新银行卡内。

    2021年6月至7月间,杨某三人在明知“新币招商”让其转账的款项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帮助“新币招商”转账10万元,杨某从中获利2400元。

    2021年9月,杨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九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杨某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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