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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财物,能否得到支持?

发布时间:2022-03-04 14:31:37



    分手后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能否得到支持?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

    作出赠与行为十分常见

    尤其是像情人节

    七夕节这样的日子

    大多数情侣都会互送红包、礼物

    但是

    男女双方感情一旦破裂

    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能否得到支持?

    案件详情

    2017年9月份,王某、林某经人介绍认识,之后的几个月时间双方通过微信联系。2018年2月份,双方开始了一段异地恋。2019年7月份,双方中断了恋爱关系后不再联系。2020年5月份,王某又重新开始追求林某。不久后,双方再次确立恋爱关系。自2020年8月份起,王某分10次向林某转款,具体为520、1314、500、6000元等金额转账,累计近3万元。2021年春节,双方同居,两人还在2月14日情人节当天,互发红包祝福。2月18日,王某要求林某返还钱款。同年3月,王某将林某诉至该院。

    法院认为,王某转账给林某的520元、1314元,因“520”“1314”具有表达爱意的含义,且双方处于恋爱阶段,因此应当认定该两笔转款是赠与。之后转给林某的800元、1000元、500元等转款,王某在庭审时认可系其为了追求林某而主动转给林某的,因此可以认定以上转款亦属于赠与。对于6000元、15000元的转款,王某没有证据证明林某有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证据证明系林某向王某索要彩礼才转款的或转款时明确表明款项为彩礼款,因此无法认定为借款,也无法认定为彩礼款。转款发生时,双方正处于热恋阶段,王某对款项不能做出其他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以上转款亦为王某对林某的赠与。综上,法院驳回了王某要求林某返还恋爱期间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情侣或亲密的异性朋友之间借款,大多发自心、源于情,男女双方相互给付财物的情况非常普遍,但作为有理性的成年人,要分清楚彼此之间经济往来的具体性质,特别是在处理大额财物时,要谨慎对待。

    如果恋人之间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要分清楚财物的具体性质,若没有赠与的意思,则应作出相应的书面约定,并留有凭证,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法官提醒恋爱中的男女,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和筹码,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恋爱应保持冷静、理智。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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