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效率太高了,感谢法庭帮我执行回我的钱款,我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了。”申请执行人在红兴隆人民法院红旗岭人民法庭赠送锦旗时激动地对执行干警说。
案 情 回 顾
毕某和梁某因个体经营需要向马某借款10万元,约定利息1.2分并于年底偿还欠款。但由于经营不善,毕某和梁某未能按时偿还欠款,故马某将毕某和梁某诉至法庭。在法庭的调解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毕某2021年12月前全部偿还完毕,马某愿减免部分利息,仅需偿还本息14万元,但截止2022年1月,毕某仅偿还1万余元,无奈马某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毕某、梁某偿还剩余欠款本息全额15万元。
案件一经立案,执行干警立刻行动起来,将网络查控与传统查控相结合,查询到毕某无可供执行财产,但梁某名下有部分财产并有一处房产正在偿还抵押贷款后,迅速采取措施冻结可供执行财产并向其告知尽快履行还款义务。梁某表示自己并不是实际钱款使用人,仅仅是签字担保,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承办法官耐心向其解释民间借贷关系中连带清偿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阐明了如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通过释法明理,梁某认识到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当日即给付了本息10万余元,剩余3万余元由毕某制定还款计划分12月给付,马某放弃其余部分利息追偿,48小时内此案顺利执结。
在执行案件中总有部分担保人觉得自己没有使用钱款,仅仅是担保,不用履行义务,殊不知欠款人不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自己不仅要承担借款本息相关费用还可能会面临各种强制措施,所以提醒广大担保人,要依法律生效文书和法律规定承担义务,任何规避、逃避执行的方式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