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时代
与同学们一起挥洒青春汗水的时光
可能是很多人心中的“白月光”
但是学生时期的一场意外
很可能让留下无尽美好回忆的
校园生活
蒙上一层阴影
案件详情
2020年9月的一天下午,某高级中学的体育老师带领着高二、高三体育特长生小王(化名)、小孙(化名)、小李(化名)等同学上铅球训练课。第八节课上课时,由小王练习投掷铅球。练习过程中,小王将正在吃面包并和小李交谈的小孙砸伤,小孙当场昏迷,被送往北安某医院就诊,后因伤情严重转至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小孙为颅脑开放性损伤、右侧颞顶部薄层血肿、右侧颞骨骨折、右侧面神经损伤、右侧听神经损伤、颅底骨折等多部位受伤。经鉴定,小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身体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
小孙的身体伤害严重,听力下降,经常头晕、影响容貌,治疗期间耽误学业,身心受到极大伤害。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小孙将小王和学校起诉到法院,请求得到相应的赔偿。
法官审理认为,学校应当预见铅球训练的高度危险性,即使老师对学生进行过注意安全距离等方面的安全教育,但也有时刻提醒、监督同学们注意和达到安全距离的义务,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训练。本案发生在第八节课刚上课期间,训练老师应当及时要求全体同学遵守纪律,恢复课堂秩序,进入训练状态,但从事故发生经过可看出大家训练步调不一致,安全距离不够,可见两位老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严格、认真的管理义务,致使本次事故发生。两位老师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学生伤害,故学校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训练中投掷铅球发生偏移,属训练中正常现象,问题出在小王投掷铅球前没有观察周边,尽到注意安全距离的义务,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因此小王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小孙作为经常参加训练的体育特长学生,在危险性较强的铅球训练课上应当有强于其他学生的安全意识,其在上课期间未及时恢复到训练状态,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综上,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各自过错程度,被告学校方应承担本次事故的60%赔偿责任,被告小王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小孙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法官说
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家长朋友们最关注的问题之一。作为社会安全的一部分,校园安全不仅关系着学生的健康发展和家庭幸福安宁,更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家的安定未来。
为此,2021年6月1日,教育部签发了第50号教育部令,颁布了《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规定》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关于“学校保护”的规定,系统整合、创新完善了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分一般保护、专项保护、管理要求和保护机制等章节,全面构建了学校保护制度体系,就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学生欺凌、校园性侵害等建立完善了相应专门制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在各部门及家长们的共同努力下,校园安全问题终将被逐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