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高某雇佣尹某检修、驾驶水稻收割车,工资按照季度进行结算。某日,尹某在进行收割作业时发现车辆轴流箱异常,在对车辆进行检查时,不慎将右脚滑进轴流箱,由于轴处于转动状态,造成尹某右脚损伤,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九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尹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等累计18.39万元,扣除已赔偿部分,需赔偿11.87万元。
由于高某未能按照判决书内容进行赔偿,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本院执行法官向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给付义务。高某表示自己并非“赖账”,但现在确实没钱。考虑到高某实际情况,执行干警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并组织双方在查哈阳人民法庭进行了面对面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高某用自己名下的一台收割机抵顶欠款9万元,剩余部分一次性履行完毕。至此,案件顺利执结。
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面临以下风险?
1、给付义务增加。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期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限制消费。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限制范围包括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及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九大类。
3、被纳入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备一定情形的,将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4、被司法拘留、罚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根据情节轻重将被处以个人十万元以下、单位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以及十五日以下拘留。
5、被追究刑事责任。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