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家住宝泉岭的卢女士怎么也没想到,自己的丈夫李先生会突然去世。更意外的是,有一天,卢女士突然被告知:丈夫欠款5万元,要求卢女士偿还……
卢女士很疑惑,“借条上没有我的签字,且借的钱也没有用于生活开支。”
卢女士到底该不该来还这笔债务呢?
到底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下面就通过一起判决为你一一解释。
01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李先生向邹某借款50000元,邹某通过其妻子李某某给李先生转款50000元。2019年3月,李先生给邹某出具借条,其内容为:50000元系以手机转账方式借款,承诺五一还款,如五一还不上,2019年底还给邹某(以银行两倍利息)。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未偿还该借款。
2021年8月,李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父母均先于李先生死亡,其未生育子女、收养子女。故其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卢女士。
2021年9月,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夫妻共同借款50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将其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在继承房屋的遗产范围内对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李先生与卢女士在宝泉岭某小区通过商业贷款的方式购买了住宅一户,尚有贷款60000元未付清。
02
法院审理
■李先生配偶卢女士是否需要承担涉案债务的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本应先予清偿其遗留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李先生配偶卢女士是其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经双方举证,已查明卢女士有继承李先生的遗产,遗产应首先用于清偿李先生遗留的债务。
■借款50000元是否为李先生与卢女士的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给予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虽然该50000元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后,但该债务并没有卢女士的签名及事后追认。庭审中,邹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50000元债务用于李先生与卢女士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因此,五万债务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卢女士以继承李先生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被继承人李先生所欠原告邹某的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驳回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续双方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涉及夫妻债务,这些事情要牢记!
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无论你是丈夫,是妻子,还是债权人,记住下面这些重点。
牢记“共债共签”
如果你是债权人,借出一大笔钱给别人,最好让借款方的夫妻二人一起在借据上签字。这叫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
这种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可以从债务形成源头上尽可能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也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可以不背
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
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就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即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