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徐某、郭某四人注资入股某牧业管理有限公司,成为公司股东。2021年9月,其余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对公司管理人员职能进行调整、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通过了员工股权奖励方案。刘某认为自己身为股东之一,没有通知其参与会议并在会上通过各项决议,损害了其合法权益,于是将张某、徐某、郭某诉至九三人民法院。
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受理了该案。因疫情原因,被告方代理律师无法到庭参与诉讼活动,为确保案件能够正常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征得双方同意后,承办法官采用线上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这种零接触、高效率的办案方式获得了当事人的充分认可。
2021年7月,刘某驾驶无号牌东风2004大马力拖拉机机组由北向南行使,此时,周某驾驶私家车从相对方向驶来。因躲闪不及,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周某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
因二人对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周某将刘某诉至九三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受理了该案件,承办法官分别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在了解案件经过及刘某、周某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刘某一次性赔偿周某各项损失3万元,周某撤回起诉,双方握手言和。
在一起民间借贷案中,刘某因疫情原因无法到院办理业务。与本院档案室管理员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管理员添加了刘某微信,按照本院管理章程,通过身份证图片对其进行了身份验证,核实身份后第一时间将此事上报部门领导审批,随后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地址进行了材料邮寄。同日,王某来到本院欲对其几年前与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的民事判决书进行查阅,本院干警按规定对当事人身份进行核验后,依照档案管理程序上报至部门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立即通过电子档案库目录检索,快速调取案卷并将判决书打印后交给王某。
在今后的工作中,九三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以群众的满意度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抓实干,锐意创新,持续提升司法服务水平,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