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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细节入手规范诉讼文书

  发布时间:2013-05-13 14:43:08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文书质量,保证诉讼文书的合法性、严肃性、规范性,提升案件质效,九三农垦法院民庭本着公正、便民、高效的工作宗旨,从细节入手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文书的内容及样式,对《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等诉讼文书的内容及样式进行了修订,并制定了《离婚案件当事人须知及意见》。此次修订和补充,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了诉讼效率。

    一、修改诉讼文书的相关内容,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

    由于民诉法的修改,之前诉讼文书中的一些相关内容,已不能完全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民庭将此前使用的诉讼文书进行梳理,组织审判人员一同研究、讨论,逐条分析对照,将与新民诉法有冲突的内容进行修改,将民诉法新修订的内容补充进去。例如,从新民诉法第65条可知,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准许适当延长,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6条规定有冲突,应当执行新民诉法规定,《举证通知书》对此进行了修改。又如,新民诉法关于逾期提供证据的后果,规定了责令当事人说明理由,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举证通知书》对此也做了相应修改。以上这些调整保障和便利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举证义务。

    二、完善诉讼文书的相关内容,保证人民法院合法高效送达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送达难问题,民庭在结合工作实际的基础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调整并完善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以保证法院专递送达的有效性,解决法院在审判活动中,因送达不能导致的诉讼迟延、效率低下问题,提升司法效率。

    三、规范诉讼文书表述,保证诉讼文书合法、严肃

    诉讼文书是法院司法活动的主要有形载体,为了使我院发出的诉讼文书更加规范,树立我院忠于法律、严肃执法的司法形象,民庭通过对诉讼文书进行逐字逐句的推敲,将此前诉讼文书存在的用语不规范之处进行了规范。例如,将《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中“当事人对初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有提出上诉的权利”修改为“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有提起上诉的权利”;将“原告有撤销、变更或者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修改为“原告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等。修改后的诉讼文书用语更加规范,表述更加清晰,文书样式更加标准,便于当事人阅读和理解。

    四、创新诉讼文书种类,依法规范履行告知义务

    民庭为了充分做好法官释明和诉讼引导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创新了诉讼文书种类,制作了《离婚案件当事人须知及意见》,在以书面形式向离婚案件当事人告知有关权利义务时,指导当事人正确表达诉求,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此举既补充了诉讼文书的种类,又依法履行了法官释明职责,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责任编辑:韩瑞晔    

文章出处:九三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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