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
是很多父母的“心头肉”
宠爱有加,生怕受一点点委屈
然而,有的孩子的成长
却因父母的分开
横生很多波折
……
案情简介
程女士(化名)与李先生(化名)2009年经他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1年他们迎来了孩子的出生。
然而原本恩爱的两人,在孩子出生后,却总因生活琐事争吵。2018年9月,在又一次争吵过后,程女士选择外出务工,自此与李先生长期分居至今。
2022年1月,程女士来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过程中,程女士和李先生均同意离婚,且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但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却产生了分歧。
原告程女士诉称
在我生病住院的时候,被告对我漠不关心,没有尽到丈夫应尽的义务。因我的收入很低,只够自己生活,无法承担抚养费用。
被告李先生辩称
自2018年原告离开后一直未尽抚养义务,原告需支付孩子每个月的抚养费8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止。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本案中,程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应该负担部分抚养费。原被告均同意离婚,对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准予二人离婚,婚生子由李先生抚养,程女士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至婚生子18周岁时止。
判决后,经法官再次释法明理,原、被告均服判息诉。
那么,
《民法典》对子女权益保护问题
是怎么规定的呢?
01
离婚时约定房子给孩子,事后又反悔,房子到底该归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双方处理离婚、子女抚养、夫妻财产分割等问题的整体协议,且涉及人身关系,其区别于单纯的财产协议。在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依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02
不要孩子又后悔?抚养权可以变更吗?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抚养关系的确定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抚养权变更要注重于证据的收集、子女意愿的表达,更要考虑从有利于子女权益角度出发。
03
离婚协议未载明抚养费事宜,子女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法院支持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离婚协议中没有载明子女抚养费的内容时,法院应当结合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婚姻的不可逆转性和生效协议的法律拘束力,综合判断。但在子女有证据证明直接抚养人的经济状况出现重大变故,以致无法维持其教育、生活、医疗的基本需求时,本着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法院应当酌情判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自判决作出之日起支付部分抚养费。
04
抚养费标准的合理认定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49条规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其基本原则就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这三个方面的因素予以综合考量。而对于具体操作则采取了以下标准:
一是对于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二是对于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其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有固定收入情形下的20~30%的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