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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承租人单方面弃租,应该负什么责任?

发布时间:2022-05-06 09:26:05


    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

    如果承租人中途不想继续租了

    在未与出租人协调解除租赁合同

    也未告知出租人的情况下

    单方认为弃房不住即为解除合同

    是应承担全部租金

    还是承担实际租住期间的租金?

    案件详情

    原告某农场诉被告艾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承租该房屋期间长期拖欠租金,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只缴纳了20 000元的租金,尚欠原告2018年度、2019年度房屋租金40 000元、包烧费6 269元、物业费2 320元、水费885元,共计49 47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上述钱款。

    被告辩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三年,而被告实际上只使用了该房屋一年,用于经营台球厅生意,因经济不景气,被告后两年并未使用该房屋。被告在使用该房屋一年后,因外出打工走的急,没来得及与原告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未告知后续的两年被告不再继续租用该房屋,也未将房屋交还原告使用和管理。被告认为只要实际上不使用该房屋,就不应当承担房屋租金及相关使用费用。

    法院审理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在某农场签订租房协议一份,就房屋的租期、租金数额及给付方式、使用费用的承担等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并履行合同义务。

    被告租用该房屋使用一年后,未与原告协商变更或解除租房协议、未向原告告知后续的两年租期被告不再继续租用该房屋、也未将房屋使用权交还原告,即放弃房屋不再继续使用和管理,系违反租房协议的违约行为,该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租期内,房屋的使用和管理权归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和管理。后两年承租人并未实际使用该房屋,也应承担约定的租金和费用。

    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艾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农场2018年度、2019年度房屋租金及相关费用。

    法官提醒

    在租房协议约定的期限未到期,承租人不想再继续租用房屋时,应积极与出租人签订书面的变更或解除协议,变更租期和相应的约定条款,或者解除租房协议,同时将房屋使用管理权交还给出租人,结清房屋使用期间的相关费用,主动避免协议的履行过程中给出租人造成的不必要经济损失。如承租人在未与出租人达成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下即善自放弃房屋的使用管理权或不妥善处理房屋使用管理权,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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