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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利益平衡法”+“成本收益法” 让调解更有温度

发布时间:2022-05-30 11:05:14





    人的情绪像河流

    硬堵不是长久之计

    疏导才是根治之法

    调解恰恰是疏通堵塞的良方

    宏图人民法庭善用

    “利益平衡法”和“成本收益法”

    让调解更有温度

    案件一   高效调解+及时兑现

    周某在陈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陈某所有的三轮载货摩托车骑走,行驶过程中车辆与行人张某发生碰撞,致使张某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张某诊断股骨颈骨折、上唇部开放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张某与周某、陈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张某将周某、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陈某共同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5万余元。

    受案后,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具有一定调解基础。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发现被告周某系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人,没有赔偿能力,而被告陈某即三轮摩托车车主非本地人,进入执行过程会产生一定的困难,并且原告主张赔偿费用过高,虽然合情但不合法,比起判决,调解更能有效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与双方当事人分析事故发生成因,善用“利益平衡法”,分别将各自的过错程度、诉讼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放大,悉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以提升当事人参与调解、接受调解方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晓之以理、动之以情。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二被告一次性赔偿张某各项损失共计8万元,张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调解后3日内,二被告在法庭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及时兑现了案款,至此,该案得以顺利化解,实现案结事了。

    案件二   计算成本+促成和解

    张某是李某的女婿,几年前,张某向李某借用17.2万元购买农用机械车一台,该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张某与妻子离婚,李某要求张某偿还购车款。案件审理阶段,法院判决被告张某于裁判文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李某借款148000元,张某还款24000元后,始终未归还其余欠款,李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申请执行。

    受案后,执行干警立刻对被执行人张某采用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措施,了解到张某工作单位经常拖欠工资,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干警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迅速展开调解,但双方见面冲突不断,“火药味”十足。执行干警多次采取电话、视频、实地走访方式组织双方沟通交流,善用“成本收益法”,指出了双方矛盾所在,引导双方通过经济、精力等综合成本折算,比较时间精力的投入,给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希望当事人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未来,创造更多价值,取得更多的收益。最终张某制定了还款计划并当场给付了35000元现金,李某撤回执行申请,至此双方达成和解。

    遇到纠纷时,人民群众需要法院的公正裁决,需要权益的兑现,也需要感知司法的“温度”。近年来,宏图人民法庭始终以“小切口”推动案件办理“大创新”,聚焦案件事实和争议焦点,用更温暖的方式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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