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中旬,沈某雇佣张某驾驶挖掘机到自己经营的采石场砸石头,劳务费按天计算。双方约定好后,张某便找来拖板车将挖掘机运到现场开始工作。然而活儿干完了,沈某却未能给付张某劳务费,只出具了一张欠条。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张某将沈某诉至九三人民法院,本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判决沈某给付张某劳务费3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依法对沈某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沈某自己也表示采石场赔了钱,没钱偿还欠款。执行干警并未就此放弃,最终经多方查找,得知沈某有一台用于碎石的机械设备。在执行干警的释法说理下,沈某表示愿意用该设备和铁件抵偿全部债务,二人达成执行和解。
然而当张某来到石场准备交接设备时,被当地村民阻止,案外人吴某表示该机器是自己的,并非沈某所有。执行干警再次与沈某进行核实,沈某提供了购买票据,证明了该机械设备确实归其所有。
为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对该机器进行强制拆除交付,本院执行局提前一天召开工作部署会,对秩序维持、突发情况处置、执行监督等各项工作进行了具体安排,确保本次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执行当日,干警进入现场后迅速在外围拉起警戒线,承办法官向前来询问情况的当地政府人员介绍了本次执行工作范围并征得对方理解。执行干警对现场进行了清查清点后,张某一方及吊车、挖掘机等车辆进入现场开始拆卸作业,干警全天候轮番值守,监督执行,保障现场安全及执行措施顺利开展。最终经过8小时的施工,碎石机顺利拆除并交付张某。
本次强制拆除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九三人民法院开展“雷霆2022”执行行动攻坚冲刺的决心和信心,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