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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背靠背”巧调解 圆满化解离婚纠纷

  发布时间:2013-05-23 15:01:53


    近日,本人以调解结案方式解决了一起经一审判决、二审上诉被驳回的离婚案件纠纷。

    当翻阅了原一审卷宗材料后,我感觉到该案件审理起来真的非常棘手。首先,双方当事人都系再婚,且都年事已高,是双方子女在中间不断激化矛盾,使双方当事人在暮年之际走到离婚这一步。

    在不断的审阅一审卷宗材料后,对于案情基本已经心中有数。原告何某在被告梁某小儿子谢某结婚时,为其出资购买了一处房屋结婚用,但因各种原因,最后原告何某与被告梁某住进了这处房屋内,谢某与其妻子住在了何某婚前房屋内并生活至今且一直未办理产权证。现原告主张为谢某结婚用的房屋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应与被告一人一半,被告则主张该房屋系当年赠与给谢某的,应归谢某所有。另一争论焦点则在于双方当事人各自手中的存款应如何分配的问题。经过权衡后,我以“背靠背”调解方式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将房屋的所有权以当初原告何某赠与谢某的初衷归属给了谢某,并将双方手中的存款进行了平均分割。

    “背靠背”调解往往优于“面对面”调解,特别是双方介入人数较多且矛盾较深的时候,这样可以减弱双方当事人面对面所带来的对抗性。在开庭前利用一方当事人先到的一点时间,与先到的当事人交谈,提前了解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和争议焦点,通过与当事人的交谈,可以对案情有一个基本的判断,再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对案件调解方向及其可能性有一个初步的把握。

    我认为民事纠纷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逻辑问题,还交织着诸多纷繁复杂的情感问题,我们应尽量帮助当事人找到纠纷的源头,这样不仅能最终解决当前的民事纠纷,还可以防止矛盾激化,甚至化解矛盾。比如这起根本不可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上诉驳回、再起诉的离婚案件,我们都会尽力的去调解,这时的调解不是为了双方一定能够达成协议或者撤诉,而是为了安抚情绪激动的双方当事人,防患于未然,防止矛盾激化,避免给后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这样即使最后判决也能够让当事人理智接受,不会上诉。

    总之,审理每一起案件,更需要的是对当事人的满腔热情,审理过程中要做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我们的一言一行让当事人感觉到是想他们所想,急他们所急,放下法官架子,以情感化当事人,拉近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庭之间的距离,用真心、真情来审理每一件案件。

责任编辑:韩瑞晔    

文章出处:牡丹江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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