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被判缓刑人员及时接受社区矫正,将其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近日,齐齐哈尔农垦法院在刑事审判宣判时,率先实施了缓刑执行报到书面告知制度,为全面实施新《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发挥了示范作用。
缓刑执行报到书面告知制度,就是在刑事审判宣判时,用书面告知书告知被宣判缓刑人员到其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不按期限报到的后果。实施这一制度,是该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六条、第四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了《缓刑执行报到告知书》,告知被宣判缓刑被告人应当自其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将承担可能被撤销缓刑的法律后果。告知书上附注了其告知书所依据的司法解释条文。这一做法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