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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丨红兴隆人民法院:合同约定不明确 土地承包引纠纷

发布时间:2022-06-24 08:44:45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红旗岭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因农业承包费而引发的纠纷。

    孙某与徐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租期三年,承包费每年6万元不变。但到了第二年,徐某却将土地承包给他人,故孙某将徐某诉至法庭,要求徐某赔偿损失并返还已支付的2万元承包费。案件受理后,法庭干警立刻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因徐某人在外地,故法庭干警通过电话与其进行沟通。

    徐某认为合同约定秋收后孙某应交纳第二年的土地承包费,但多次向孙某索要,孙某仅给了2万元承包费,之后态度就越来越不好,是孙某违约在先,自己才将土地承包给他人,自己最多只能退还2万元承包费。

    孙某对自己未按约定及时给付承包费的事实无异议,但他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2万元承包费,剩余的4万元会在之后支付,但徐某却擅自将土地承包给他人,是徐某违约在先,坚持要求徐某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都认为是对方违约,自己没有责任。法官认为本案是由于双方签订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约定不明确,对于合同履行中各自责任及违约责任承担没有明确约定所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事实清楚,法院可以依法裁判,但不能真正平息双方的矛盾纠纷。

    面对此情况,法官耐心劝说在外地的徐某回到农场,与孙某面对面进行沟通,以便于找到化解纠纷的出路。在法官劝说下,徐某回到了农场,双方坐到了法庭上,法官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的漏洞进一步释法明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徐某主动提出愿意从明年起继续将土地以原承包价租给孙某,并将孙某已支付的2万元承包费退回。

    在法官指导下,双方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约定了各自的违约责任,签字确认后双方握手言和,孙某撤回起诉。

    法官提示:在土地承包的过程中要遵循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定程序,签订书面合同,规范合同形式要件,完善具体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避免因歧义而引发纠纷。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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