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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绥北人民法院:袭警、妨碍公务的代价是......

发布时间:2022-06-27 09:17:17



    驾驶两轮摩托车不戴头盔

    不挂机动车号牌

    被交警拦下后

    竟然还对交警大打出手?

    近日,绥北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建院以来首起袭警案件,人大代表作为人民监督员旁听。

    案件详情

    2022年4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着自家两轮摩托车出门。由于李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本人也未佩戴头盔,在行驶至黑龙江省海伦市红光农场某十字路口时,被正在联合路检路查的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李某某、常某某和红光中队民警裴某截停。

    民警李某某、裴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进行传唤,让其到红光派出所接受询问,并交出摩托车钥匙,但被告人拒不配合,还对民警进行辱骂和反抗,期间三次用拳头击打民警裴某,两次被裴某躲开,一次打到其面部,致鼻部出血。经法医鉴定:裴某外伤致面部挫伤属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当天被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造成一人轻微伤的行为,已经构成袭警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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