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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绥北人民法院:爱犬“扔”宠物店两年,法院判决主人支付寄养费!

发布时间:2022-07-01 15:44:04


    爱犬“扔”宠物店两年

    法院判决主人支付寄养费

    近年来

    养宠物的人群激增

    宠物产业得以迅速发展

    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近日

    就有这样一位宠物主人

    把自己的爱犬“扔”在宠物店两年

    被宠物店主告上了法庭

    案件详情

    小伙蒋某饲养了一只泰迪犬,取名为小灰。2020年1月26日,农历正月初二,蒋某着急外出拜年,将小灰寄养在了家附近的宠物店,双方约定寄养费每日30元,驱虫、疫苗、护理等费用另行结算,由宠物店记账,蒋某在领回小灰时一并结算。时间一天天过去,原本说好仅寄养几天,但蒋某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这一拖便是两年之久。“小灰驱虫时间到啦、小灰疫苗时间到啦……”两年期间,宠物店主史某多次通过微信发送记账单,要求蒋某支付寄养、护理费并将小灰接回,但蒋某均以人在外地、手头紧等理由拒绝。

    “限你3天时间来店里接狗结账,否则法院见。”2021年10月16日,史某向蒋某发出了最后催告。

    2022年3月,史某将蒋某诉至法院,要求蒋某支付截止到2022年2月28日的寄养费,共计2829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将饲养的泰迪犬放在宠物店寄养,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本案中,双方约定寄养费为30元/天,护理、驱虫、疫苗由宠物店记账。宠物店在2021年10月17日之后的记账单,虽未经蒋某确认,但宠物狗洗澡、修毛等费用及时间间隔,与经蒋某确认的记账单载明的费用及时间间隔相吻合,记账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请,依法判决被告蒋某支付寄养费28290元。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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