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上8点,红兴隆人民法院牡丹江人民法庭执行干警提前将验钞机备好,准备迎接接下来的“点钞大战”。
案 情 回 顾
郭某在黑龙江省某山泉水加工有限公司务工期间不慎从刘某操作的铲车车斗中跌落摔伤,经鉴定,郭某胸12椎体爆裂性骨折致瘫伴中毒排便排尿功能障碍,肋骨多发性骨折,分别被判定为一级伤残、十级伤残。
2021年6月,郭某向牡丹江人民法庭提起民事诉讼,法庭于2021年12月22日以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为由对郭某与刘某、黑龙江省某山泉水加工有限公司一案开庭审理。经判决,二被告应赔偿原告郭某经济损失共1001587元。被告黑龙江省某山泉水加工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于2022年2月提起上诉,经审理维持原判。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并未履行法定赔偿义务,郭某遂向牡丹江人民法庭提起执行申请。
接到申请后,执行干警考虑到申请人郭某急需执行款来给付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于当日上午立案,迅速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立刻通过电话、走访等多种形式联络被执行人刘某及黑龙江省某山泉水加工有限公司,但经多方打探仍然无法与刘某取得联系且经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刘某账户上无可供执行财产,刘某确无偿还能力,故执行干警决定先做黑龙江省某山泉水加工有限公司的工作,通过当面约谈的形式告知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严重后果,最终,在执行干警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某山泉水加工有限公司先给付现金35万,并约定剩余赔偿金在两年内分两期给付。至此,本案顺利执结。
申请人郭某拿到这笔赔偿金后难掩激动的说:“我这身体情况真是太需要这笔钱了,感谢法官为咱弱势群体讨回了公道!”群众的感谢既是表扬,也是督促,时刻提醒我们干警牢记“执行路上司法为民,不忘初心砥砺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