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虎陵诉被告于永青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永青因车祸身亡,法庭追加其法定继承人儿子于洪庆、父亲于有富、母亲钱明珍为被告,进行了开庭审理。庭上,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于洪庆、于有富、钱明珍以于永青的遗产价值为限,赔偿原告殷虎陵被于永青驾车撞伤致残的损失17.6万元。
因于永青生前债务超百万,2011年种植的590亩水稻亩产量只有六、七百斤,农场的地租、垫资及银行贷款等等债务均靠这块地的收成偿还,故于永青的590亩水稻成了众债权人争抢的目标。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如何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在案当事人的利益,成了执行员关敬东的一桩心事,他积极和连队领导取得联系,及时送达协助扣押手续,要求连队组织车辆帮助被执行人收割水稻,收割时他亲自跟随机车下地,连夜监督机械收割,并将收获的水稻押送到指定地点,指派专人负责看管,以防造成损失。水稻销售时,他又和连队领导取得联系,尽量卖个高价,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化保护。在关敬东的辛勤努力下,原告殷虎陵的伤害损失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得到了赔偿。
上述案件仅仅是关敬东所承办的执行案件之一,但在这起案件中体现了他一直以来一心为民的公道作风和忘我精神。多年来,关敬东同志战斗在执行第一线,始终牢记司法为民的原则,心系群众,最大化地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他爱岗敬业,每年都出色完成法庭的执行工作,2010年被牡丹江管理局授予“清理执行积案先进个人”;他廉洁奉公,从不收受当事人的任何给予,2011年被牡丹江管理局授予“党风廉政建设先进个人”;他态度谦和,能耐心听取当事人的诉求,积极寻求最佳的解决方式;他肯于钻研,不断通过学习完善自己的能力,业务水平过硬。关敬东同志始终牢记党的根本宗旨,为农场的稳定和社会和谐发挥着一名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他公道廉明的执法作风和任劳任怨的敬业精神,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辖区百姓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