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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红兴隆人民法院:原房主拖欠供热费,现任房主需要承担此费用吗?

发布时间:2022-07-20 11:01:21



    原房主拖欠供热费

    供热公司让我缴纳拖欠费用

    我该怎么办?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兴凯湖人民法庭仅用了2小时的时间,便成功调解一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件。

    案 情 回 顾

    我是2019年初才购买的这个房子,在这之前的供热费是原房主拖欠的,而且我并不知情,原房主现在不在本地,供热公司不了解清楚情况就向我索要2009年至2021年全部的供热费,还把我的供热管道关了,我也委屈啊,这么多的供热费凭什么让我自己承担。

    唐某购买房子之前没有了解清楚情况,是唐某自己的问题,拖欠的供热费应该由唐某承担。

    某供热公司多次向唐某催要供热费无果故将唐某诉至法庭,要求其支付2009年至2021年度的供热费及违约金合计49902元。法庭受案后,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过程中,唐某和某供热公司各执一词,双方争执不下。

    面对此种情况,法官采取“背对背”调解的方式,耐心地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最终促使唐某与某供热公司达成和解,供热公司同意只收取唐某购买房屋之后的供热费,并为其免去了违约金,唐某对这个处理结果很满意,当庭给付供热公司6500元。至此,案件顺利解决。

    法官说法

    供热费因供热义务的履行而产生,热能使用者负有供热费支付的义务,供热单位取得的该项债权请求权具有相对性与特定性,并不随着房屋所有权的变化而转移。本案中,原房主使用涉案房屋期间产生的供热费用和滞纳金与被告无关,供热公司应向房屋当时的热能使用者追索,被告无义务向原告交纳取得房屋之前的供热费。

责任编辑:单妍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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