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谢谢你消除了我们一家子的误解,要是真的闹僵了,都不知道怎么办是好。
“清官难断家务事”,是因为家事纠纷不仅涉及到金钱,更掺杂了家庭内部诸多的情感因素。宝泉岭人民法院在审理家事纠纷时,注重审判效果的同时也注重对各方当事人的“心理疏导”,在法理与情理的博弈中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让家事审判能够兼具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情简介
王某的妻子陈某因故不幸身亡,生前未留下遗嘱(以上均为化名)。夫妻二人共有存款7万余元、平房一处。妻子突然离世后,王某与儿子、岳母因为财产继承问题出现了矛盾,因多次商量未果,王某一气之下将儿子王某某与岳母李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在详细了解案情后发现,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三人可继承的遗产范围问题。
王某某(王某儿子)认为:母亲离世,自己与父亲一样,是第一顺位继承人,该将所有财产分割,自己也应该拥有其中的一部分。
王某认为:妻子的存款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因王某本人尚在世,不应将财产进行分割。
李某(王某岳母)认为:女儿是自己一手养大的,现今女儿离世,女儿留下的财产应该分割,自己占其中的三分之一。
在深入了解双方矛盾后,承办法官认为此案若是机械处理,不仅仅会影响到亲情,将来还可能在李某的赡养问题上引发更深的矛盾,于是办案法官并未单纯就案办案,而是本着促进家庭和睦、彻底化解矛盾的初衷,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倾听双方倾诉,从情理、事理、道理、法理四方面入手,对当事人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寻找双方利益的切合点。在承办法官反复地耐心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最终消除了隔阂,重归于好,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家和万事兴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
家庭和睦是社会和睦的重要基础
分割得了的是财产
分隔不了的是亲情
宝泉岭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时
兼顾法理、情理
在保证法律效果的同时
又不失社会效果
真正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