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宝泉岭人民法院:一个耳光引发的官司.....

发布时间:2022-08-01 10:09:06



    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

    忍一时风平浪静”

    但有些人则是

    忍一时越想越气

    退一步越想越亏

    张某和李某

    因摆摊发生争执

    张某一时冲动动了手

    ……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街路边摆摊卖西瓜,李某在隔壁摊位卖果蔬。一天,二人因争抢顾客发生了争执,张某一时冲动打了李某一个耳光,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四千余元,医生诊断李某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李某出院后,多次向张某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一万余元,张某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起诉至宝泉岭人民法院。(以上均为化名)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原、被告,让双方当事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各执一词,双方态度激动,争论不休。

    李某:法官,我要求被告赔偿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一切损失。

    张某:他总是抢我的生意,还说一些难听的话。

    李某:咱俩都是卖东西,凭什么就是我抢你生意。

    张某:你让我赔偿你的钱里,有一部分不是应该我承担的,钱数太多了,我不认可。

    庭审中,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官根据庭审状况,对双方争执的每个问题,通过逐一分析证据,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张某当庭表示:“法官你说的有道理,但我只认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被告将原告头面部打伤,致使原告受伤住院,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8000元。

    收到判决书的次日,张某主动到法院送来了赔偿款。

    矛盾无处不在

    多一分理解和沟通

    就少一些隔阂与摩擦

    采取打架方式解决问题

    其后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果一个伤身、一个破财

    都得不偿失

责任编辑:单妍    

文章出处:宝泉岭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796948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