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退一步海阔天空
忍一时风平浪静”
但有些人则是
忍一时越想越气
退一步越想越亏
张某和李某
因摆摊发生争执
张某一时冲动动了手
……
案情简介
张某在某街路边摆摊卖西瓜,李某在隔壁摊位卖果蔬。一天,二人因争抢顾客发生了争执,张某一时冲动打了李某一个耳光,李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0天,支付医疗费四千余元,医生诊断李某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李某出院后,多次向张某索要医药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一万余元,张某拒绝支付,于是李某将张某起诉至宝泉岭人民法院。(以上均为化名)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了原、被告,让双方当事人对事发经过进行了陈述,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各执一词,双方态度激动,争论不休。
李某:法官,我要求被告赔偿我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等一切损失。
张某:他总是抢我的生意,还说一些难听的话。
李某:咱俩都是卖东西,凭什么就是我抢你生意。
张某:你让我赔偿你的钱里,有一部分不是应该我承担的,钱数太多了,我不认可。
庭审中,双方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官根据庭审状况,对双方争执的每个问题,通过逐一分析证据,为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张某当庭表示:“法官你说的有道理,但我只认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被告将原告头面部打伤,致使原告受伤住院,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8000元。
收到判决书的次日,张某主动到法院送来了赔偿款。
矛盾无处不在
多一分理解和沟通
就少一些隔阂与摩擦
采取打架方式解决问题
其后果必然是受到法律的制裁
结果一个伤身、一个破财
都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