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向被执行人发出《预处罚通知书》等方式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成功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回全部案款22万余元。
案 情 回 顾
王某、孙某某与韩某某、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经红兴隆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二被告韩某某、李某某给付原告王某、孙某某22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二被告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王某、孙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执行干警按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执行干警多次约谈被执行人敦促其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脱拒不履行。
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由于疫情的原因拘留所暂不收留,遂向被执行人发出《预处罚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若逾期不履行待疫情平稳后对其罚款和司法拘留十五日,此举成功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及时将案款22万余元现金交到法院送至申请执行人手里,使得该案件顺利执结,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红兴隆人民法院善用、巧用预处罚措施,在疫情防控的大背景下,保持了执行工作的高效运转,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