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出售银行卡还能获利?我看“刑”!

发布时间:2022-08-04 09:58:49



    常言道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两张银行卡

    再出售给他人

    “躺赚”200元

    这样的好事儿

    也太“刑”了!

    2021年初,李某与一名陌生男子结识,该男子向李某求购银行卡,并许诺每张银行卡给李某100元人民币。李某为了赚钱,来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理处,将自己名下的一张银行卡挂失,并办理了补卡业务。在补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向李艳玲告知买卖、转借、转租的银行卡、手机卡等物品,可能被犯罪分子用于电信网络犯罪,买卖、转借、转租上述物品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李某在知悉上述规定并承诺不出租、出售本人手机卡、银行卡后,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补办了1张带有U盾并绑定了当日新办的手机卡号码的银行卡。后李某又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营业所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同样带有U盾并绑定其当日新办的手机卡号码。办卡后,李某在明知他人要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和身份信息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银行卡出售给该男子,获利200元。后该银行卡被诈骗分子用于支付结算被诈骗资金41.54万元。

    2021年10月,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将非法获利退赃。

    九三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判决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将其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九三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796783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