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诉讼化解矛盾、解决纠纷。这就要求我们法官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不仅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也要努力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争取做到案结事了。
我院于2013年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是一名中学教师,被告是一名个体经营者,诉讼标的额有13万多元。通过阅卷和分别向原、被告了解情况,我们逐渐对本案事实有了深入的了解,进而通过调解解决了该纠纷。
首先,我们晓之以法,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疑惑和误解及时进行解答和释明。经核实,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已经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并且有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情形。我们与原告主动释明法律规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不会被支持,从而使原告的诉讼期待值更加合理化。其次,我们明之以理,努力消除当事人的心结和误解。本案中被告对原告起诉他还款的行为非常反感,认为原告不讲情面。我们和被告讲明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利益是每个公民都可以自由行使的权利,并且欠债还钱自古以来也是天经地义的事。经过反复教育和说服,被告表达出了主动还款的诚意。最后,我们动之以情,争取双方的主动和解。原告与被告其实相识多年,原告借给被告十万多元但没有让被告提供任何担保的事实足以说明他们之间曾经结下很深厚的友情。于是我们先与原告聊起他与被告的相识经历,并趁机劝导原告换位思考被告的现实处境。在原告有所触动的情况下,又和被告聊起原告借给他钱的经过,建议双方调解解决纠纷,并适时提出由被告以房屋作担保,进一步打消原告的顾虑。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本案也以调解的方式结案,不仅维护了原、被告正当的诉讼权利,也使双方多年的友情得以延续。
在办理这起案件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了为民司法和辩证司法的深刻内涵。为民司法就是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最根本的利益问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辩证司法就是在司法活动中要以人为本,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注重司法的人民性和司法的可接受性,在办案中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为民司法和辩证司法要求我们在司法活动中要统筹兼顾法、理、情,对当事人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是指在处理案件中要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对于当事人的法律疑惑和误区及时予以解答和释明,引导当事人正确适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之以理就是要和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消除当事人的误解和心结。动之以情是指要和当事人进行思想交流,通过尊重当事人和关心他们的切身处境,唤起当事人的同情心、怜悯心和包容心。法、理、情应当统筹兼顾。动情以讲法明理为前提和基础,没有理和法的约束,就会感情用事,丧失原则。讲法明理应努力从情入手,正所谓“情不通,则理不达”。
我们人民法官应该时刻把“人民”二字放在前边,放在心中,通过在司法活动中对当事人晓之以法、明之以理、动之以情,统筹兼顾法、理、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