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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 | 红兴隆人民法院:离婚协议未约定的财产到底该归谁?

发布时间:2022-08-12 08:59:30



    夫妻双方离婚时

    涉及到财产的分割

    一般情况下

    双方都会协商处理

    做到“好聚好散”

    但若是离婚协议未约定的财产

    该如何处理呢?

    案情回顾

    赵某(化名)与李某(化名)曾系夫妻,2021年3月,因感情破裂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就孩子的抚养权、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了分割。但让人意想不到的是,离婚后某林场将2019年的土地税10222元返还给了赵某,但是李某认为土地税是自己缴纳的应该归自己所有,故向某林场工作人员徐某说明情况,徐某遂向赵某追回土地税并转账给了李某。赵某认为2019年缴纳的土地税是夫妇婚内共同财产,自己应该拥有一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再次对簿公堂。

    被告李某:“双方离婚时赵某放弃对林场返还地税的分割,并且由于离婚时对债务记忆不清,导致部分共同债务未进行分割,离婚后由我独自偿还了欠款,基于此也不能将地税返给赵某一半。”

    原告赵某:“我没有放弃对返还地税的分割,而且返还的地税是2019年交纳的,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在法院调解离婚时已经清算了共同债务,并且约定了离婚后再出现其余债务与我无关。我已经偿还了离婚时分割的债务,不应该再承担其他债务。”

    庭审中,双方僵持不下,就各自观点进行举证质证,因被告李某未提交证据证实离婚后其独自偿还的部分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共同债务,也未提交赵某自愿放弃对林场返还地税的分配的证据,故法庭对李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最终法庭依法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赵某一半的地税。

    法官说法:

    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指已通过判决或协议离婚的夫妻双方在离婚后因财产分割、补偿、离婚协议的履行等问题产生的纠纷。现代婚姻家庭财产状况愈发复杂,现实中存在恶意隐藏、转移财产或对离婚协议反悔等情况,因此离婚后一方要求进一步分割或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纠纷并不少见。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无论该财产是双方所得,还是一方工作所得。即使配偶一方没有工作,对家庭没有实际的财产贡献,同样也构成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有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责任编辑:单妍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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